澳門文遺研創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文遺研創協會”,中文簡稱為“文遺研創”;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para a Reinvenção de Estudos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REPCM”;英文名為 “Macao Cultural Heritage Reinventing Studi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MCHCS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炮兵街20B號閣樓B室,倘有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性質、理念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研古創新.永續文城"(love heritage with creativity and knowledge)為理念,以對文化遺產展開研究和創作,承傳和推廣澳門歷史文化,發展文化遺產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
會員
一、只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準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凡連續成為會員達五年者,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以及須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兩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各機關得按需要委任不具有領導機關成員身份的職務成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三、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名譽及榮譽職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惟以下除外: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會務發展;
(四)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五)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錄取;
(七)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三)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四)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