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


第1/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英文文本的適用部份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以及該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第3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巴黎簽署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管實體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第3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七日在巴黎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交存的批準書,以及該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V)。

第83/92/M號法令-修改附載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之古蹟、建築群及名勝名單。

第89/89/M號訓令-剔除盧廉若舊居附圖的一部份建築文物。

第85/87/M號訓令-撤銷將盧廉若私邸在古屋宇建築群及地點類別名單內剔除之六月二十二日第60/87/M號訓令。

第7/86號聯合批示- 關於列為文化財產圖文之界定

第56/84/M號法令-設立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撤銷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77/M號法令。

第3/80/M號訓令-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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